电话:******、0838-2202339 地址:德阳市松花江北路8******服务中心三楼126号市环保局窗口) 邮编:618000
序号
排污口名称
项目
性质
设置单位
论证类型
报告编制单位
基本情况
排污口
位置
类型
排放
方式
入河
废水
排放量(m3/d)
去向
排放标准
污染物总量
1
中江县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
入河排污口
扩大
******有限公司
论证报告
污水处理量由10000m3/d扩大至30000m3/d,排污口类型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变更为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放标准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变更为《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
中江县回龙镇水观音大桥下游850m(污水厂东侧),凯江右岸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连续排放
管道
30000
凯江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标准”要求
扩大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不超过328.5t,氨氮不超过16.425t,总氮不超过109.5t,总磷不超过3.285t。
2
灵江(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改扩建
污水处理量由10000m3/d扩大至30000m3/d,排污口位置由刘家庵河调整至石亭江右岸。
什邡市马祖镇东林村人民渠下游550m,石亭江右岸
连续
石亭江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表1中“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限值标准”要求,氟化物≤1.5mg/L,氯化物≤300mg/L。
扩大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不超过438t,氨氮不超过32.85t,总氮不超过164.25t,总磷不超过5.475t,氟化物不超过10.95t/a、氯化物不超过2190t/a。
注: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发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上述相关资料由外界所提供、并以行政许可申请人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
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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